各酒类经营户:
按照全省统一布署,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酒类批发商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必须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开出《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
二、全市所有酒类零售商,在进货时必须索取并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
三、全市酒类批发商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前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免费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
四、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市场销售酒类商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广水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