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8]166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鄂价工农[2008] 8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化肥价格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从事化肥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不论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所经营的一切品种化肥,一律纳入政府价格监管范围。
二、所有化肥均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管理。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
三、所有化肥经营者调整化肥销售价格时,应按规定在调价后 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广水市物价局。
四、对不执行规定综合差率 、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并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广水市物价局
二 OO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