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物价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广水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 (负责单位)目录公告如下: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和批发零售企业 (负责单位)。
(一)备案品种: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鸡蛋、牛奶。
备案企业:
中百仓储应山连锁店
广水市家家福超市
广水市群兴购物广场
广水市轻工超市
(二)备案品种:液化石油气
备案企业:
广水市许家井液化气站
广水市芦兴店液化气站
广水开发区液化气站
广水南湖液化气站
广水神峰液化气站
各乡镇液化气站
(三)备案品种:猪、牛、羊肉
备案负责单位:
广水市商业行办
各乡镇定点屠宰场
二、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以上被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调整商品价格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在调价后 24小时时间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广水市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达到 4%以上;
(二) 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
(三) 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
三、市物价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对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进行调整并公布。
四、上述企业和负责单位必须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对违反规定者,市物价局将按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广水市物价局
二 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