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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8-1-4

广编办发[2008]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事业单位年度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在下一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年检。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全市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全市所有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均属于2007年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事业单位年检包括下列内容:

    1、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4、社会投诉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各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5、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除外);
    6、住所证明;
    7、上一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业绩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并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事业单位承担。

   六、对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逾期未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年度检验有关表格,并办理2007年度年检。

 

                                     
广水市编委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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