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关于兑现投资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投资奖励政策,充分激发投资者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广水经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依据
本细则中的有关投资政策,指市委、市政府出台的《 关于加快“一线三区”工业走廊建设的意见》(广发[2004]4号)中的政策扶持第三条等奖励条款。
二、奖励对象
享受本细则中奖励的对象,指在 “一线三区” 工业走廊内新落户、在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投资额度、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投资者及在广水市境内投资新办风机制造产业和风机生产配套企业的投资者。
三、奖励细则
1、《 关于加快“一线三区”工业走廊建设的意见》中第九条属项目建设用地的奖励优惠,其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者征购土地,即投资者每一次性(以投资合同约定期限为准,下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及受益财政出资征地办证供地20亩或给予投资者4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关于加快见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政策扶持第三条,其奖励资金也专项用于投资者征购土地,即投资者每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的风机项目和200万元的风机生产直接配套项目,均可由市政府及受益财政出资征地办证供地10亩或给予投资者20万元的资金奖励。投资者实际用地若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奖励给投资者。
2、对《关于加快“一线三区”工业走廊建设的意见》第十四条中的奖励,若投资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奖励投资者住房1套(每套面积80-120平方米,住房位置由市政府确定),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奖励80平方米住房1套,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者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房屋面积相应增加10平方米,若投资达到4000万元,奖励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封顶。市政府免费办理房产证。
3、若投资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奖励投资者15-20万元轿车1辆,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奖励价值15万元的轿车1辆,若每增加投资额1000万元,轿车价值相应增加1万元,奖励轿车的价值达到20万元封顶。
4、对投资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即奖励轿车后不再奖励住房。对应奖励的住房、轿车,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折算成现金予以兑现。奖励房屋的折算价格以投资额完成的当年广水市市场平均房价为标准计算。
四、奖励认定程序
1、认定作为奖励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用于企业生产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带有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奖励的供地不予计算。投资者自己出资征购的土地按实际购地价格计算固定资产投资。
2、奖励兑现必须在投资者履行完投资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待兴建的企业正式投产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由市工业基地管委会负责审查受理,并组织招商、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确认,最后报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市委、市政府对以上的奖励政策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列支结算。
本细则由市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