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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水市招商引进奖励办法
2005-7-28
广水市招商引进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进的积极性,鼓励中介人引荐外来客商前来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资金奖励。凡引进市外资金100万元以上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在资金到位并使用一年后,由使用单位按引资额的0.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二、引进捐赠奖励。引进国内无偿援助、捐献资金、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按实际价值的2%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境外捐赠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由受益单位按3%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三、引进投资奖励。
    (一)引进市外客商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性企业,竣工投产纳税后连续三年给付奖金。第一年度按实际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二年度按30%、第三年度按10%奖励给中介人,年终由受益财政结算兑现。
    (二)引进市外客商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第一年度按实际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第二年度按20%、第三年度按10%奖励中介人。年终由受益财政结算兑现。
    (三)引进市外客商投资公益性社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旅游项目,待项目竣工后,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5%,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四)引进市外客商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项目产生效益后,经验资确认,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由受益乡镇财政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五)利用境外资金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比例。即第(一)、(二)项增加10个百分点,第(三)、(四)项增加0.5个百分点。
以上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四、奖励兑现程序。
    (一)由中介人填写《广水市招商引进奖励兑现审批表》,连同投资人、受益单位、税务部门、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审计部门验资核实后报送市外贸招商局。
    (二)引进项目登记注册、竣工投产后,由市外贸招商局负责会同财税审计部门对申报奖励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五、以个人名义(包括离岗招商干部)从事招商引进活动的奖励,直接奖励个人。以单位名义从事招商引进活动的直接奖励单位。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六、市乡财政要按引进企业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设立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招商引进奖励。

    七、招商引进工作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干部,凡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呈报,给予提拔重用。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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