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广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客商,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自市外的国内投资者;广水籍外出回归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企业,系指由外来客商投资,在本市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生产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并申领了《广水市引进企业证书》的企业。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的外资企业;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广水籍外出回归人士开办的企业。
第四条 外来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条款。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外来客商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外来客商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省以及政策规定的专项费用外,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50%—100%优惠。
第七条 本市企业被外来客商收购、兼并,其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该企业土地出让金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八条 开发矿山,从投资之日起,前3年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开始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九条 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征购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每亩控制在1.5万元以内,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弥补。
第三章 收益调节
第十条 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
第十二条 引进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一次核定全年交费标准,由引进企业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对在“工业走廊”落户的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税外无费”的管理方式,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著名品牌企业、外贸出口企业、风机行业企业等,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可以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给予投资者4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劳动人事
第十五条 引进企业需要员工、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直接面向国内外招聘,也可委托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招聘,只收取成本费用。各类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 对来我市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者,可以按法律程序或有关规定推选担任市、乡两级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环境服务
第十七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招商局(简称外贸招商局)为负责全市招商引进工作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外来客商投资、引进企业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凡是引进企业的审批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确保在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毕市内手续,需由省级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并负责催复。
第十八条 对引进企业实行“无干扰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日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提前到市环境治理办公室领取准检证。对违规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向引进企业集资、摊派、罚款和强行安置人员。未经市招商引进领导小组同意,任何执法、执纪部门不得随意查封引进企业银行帐户、财务帐簿,传讯或留置其法人代表、代理人,并不得扣押其财产财物。对违规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引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由市政府发放“招商引进企业”标牌,其他部门、单位不再发放保护性标牌。任何单位不得借保护之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尊重外来客商及其家属的生活习惯,给外来客商发放“绿卡”,对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持卡人员如遇急难情况,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为其排忧解难。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项目“四定”责任制。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定领导、定专班、定责任、定进度的“四定”责任制,确定一名市级领导负责,为项目建设搞好全程协调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治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外来客商的投诉和来信来访,除特殊情况外,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同类文件一律废止,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