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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水市“十不准”政策
2005-7-27

    1、不准“乱收费、乱罚款、滥摊派”,确需收费或罚款的,一律按程序按最低下线执行。

    2、不准乱检查,未经市治理办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评比、参观或搞达标升级活动。

    3、不准擅自出台收费依据和罚款项目,不得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

    4、不准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帐号或吊销企业有关证照。

    5、未经市委分管领导批准,政法机关不准传讯、关押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6、不准利用办证、办照、年检、收税之机强行向企业“搭车”收费。

    7、不准强行要企业赞助、捐赠、购买有价证券、奖券或向企业推销商品。

    8、不准国家公务人员到企业报销应由单位、本人或配偶、子女承担的费用。

    9、不准随意对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宅以及其他娱乐活动进行检查。

    10、不准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对投资者或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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